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 告 超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文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被 告 呂雪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發明專利轉讓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發明專利轉讓契約不存在,及辦理變更或移轉如附表所示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卷內資料,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0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