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48號原 告 花蓮海洋論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