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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號原 告 SEBASTIAN LABOGA(即PTTC ABWICKLUNGSGESELLSCH

AFT MBH之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李志珊律師被 告 小智研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謙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歐元31萬7,063元本息,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為1,009萬5,286元(計算式:歐元31萬7,063元×原告起訴之日即110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歐元現金賣出匯率31.84=新臺幣1,009萬5,2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價金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