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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08號原 告 康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詠婕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2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