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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原 告 香港商壹航人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煥暢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李蒂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奇異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7,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