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 告 陳伃新
陳羽荺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雅華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被 告 名人堂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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鈦旺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張淯對被告名人堂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台灣獨家傳媒有限公司、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大展公關行銷有限公司、天禪生物科技顧問有限公司、鈦旺有限公司分別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3,000萬元、500萬元、8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之出資額存在,而原告聲請對被告張淯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42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