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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 告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寬訴訟代理人 游鈞智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輝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林清備間請求給付分期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