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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26號原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訴訟代理人 張淑婷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依兩造間「109-110年度通訊監察系統建置計畫--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4G前端通訊監察系統及系統整合合約書」約定、民法第22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689萬元及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即為1億6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萬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