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27號原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訴訟代理人 張淑婷被 告 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寇世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4萬6,146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4萬6,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