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峰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萬2,084元,原告應繳裁判費6萬7,2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6萬6,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