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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34號原 告 灌頂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日期: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