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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59號原 告 張喬植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被 告 鄧惠文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桃園市○○區○○段00000○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前揭規定,應以上開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查訴之聲明㈠房地,同社區相似條件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之實價登錄成交行情為新臺幣(下同)25萬5,000元/㎡,有實價登錄資料附卷可憑,可作為交易價值之計算基礎,是聲明㈠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推估為821萬1,000元【=(28.88+2.23+1.09)㎡×255,000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1萬1,000元;查訴之聲明㈡房地,同社區相似條件之不動產,於111年3月25日、111年4月10日之實價登錄成交行情分為9萬9,952元/㎡、9萬7,831元元/㎡,有實價登錄資料附卷可憑,取其平均值為9萬8,8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可作為交易價值之計算基礎,是聲明㈡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推估為1031萬6,413元【=(92.19+10.51+1.62)㎡×98,8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1萬6,41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2萬7,413元(=821萬1,000元+1031萬6,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