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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69號原 告 凱西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學治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陳文傑律師吳品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宣佑間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3,500元(計算式:加拿大幣25,000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1年11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4.14=新臺幣6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給付代辦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