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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80號原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5萬元(訴之聲明第1項7,188,515元+第2項16,961,485元=24,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案由:返還設備等
裁判日期:202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