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99號原 告 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毓霖上列原告與被告這牆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裝修工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8,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8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