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26號原 告 林亞文訴訟代理人 邢越律師
辛啟維律師洪國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酈國際有限公司、林水濫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聲明第一項為財產權訴訟,惟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以165萬元核計,聲明第二項與第一項經濟目的同一,不另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