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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42號原 告 陳友倫被 告 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原告所有坐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民國93年7月23日合建契約法律關係存在,則原告請求如獲勝訴判決可受財產上利益數額,應為原告提供土地即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交換價值。查上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約為新台幣(下同)12,512,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2,000元/平方公尺=12,51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