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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43號原 告 陳玉瓊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張華珊律師張愷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辰男、蔡陳保枝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