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44號原 告 捷思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豊融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品昇(原名吳佳瑋)間請求返還借貸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