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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蔡育伸被 告 來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華得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諮詢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58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月1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7.88計算,核定為新臺幣4,405萬400元(計算式:美金158萬元×27.88=新臺幣4,405萬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萬9,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裁判案由:給付諮詢費等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