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楊岳修上列原告與被告甘詩賢等間請求返還斡旋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甘詩賢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斡旋金、3,0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及其利息,聲明㈡請求被告誠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給付原告3,000萬元、3,0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及其利息,並聲明前二項之聲明,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訴之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萬元(計算式:3,000萬元+3,000萬元=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案由:返還斡旋金等
裁判日期: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