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85號原 告 蕭雅馨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複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俊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息,此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請求被告塗銷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房屋之保證人登記,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