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94號原 告 張淑晶上列原告與被告勁空間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