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98號原 告 楊其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被 告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被 告 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