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00號原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訴訟代理人 沈達律師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0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