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55號原 告 薛彩洪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請求標的即不動產之交易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2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