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86號原 告 楊閔喆
楊閔珺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江萃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張家瑋律師被 告 楊東昇
楊素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出資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430萬元+220萬元+200萬元=8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