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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98號原 告 螞蟻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軒宏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黃詩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欣龍間確認合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職業戰隊選手合約、經紀合約兩個合約關係存在,此乃基於契約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2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9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即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又系爭職業戰隊選手合約、系爭經紀合約屬可分之標的,原告應就其請求兩合約分別徵收裁判費。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