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14號原 告 蕭金一(原名:蕭健義)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撤銷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定其裁判費數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