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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20號原 告 吉光片羽電影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學梅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代位終止保險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59,000元(按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4.459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日期: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