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22號原 告 何運斤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存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5,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