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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39號原 告 鴻辰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宏諠上列原告與被告汎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