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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5號原 告 林燕芬

陳欣君辜榮崇段玉珍謝芸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 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美等10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陳麗美於民國110年9月12日及110年9月26日召開之金磚密碼社區第13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撤銷110年9月12日及110年9月26日召開之金磚密碼社區第13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核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目的一致,屬應為選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存在或應予撤銷,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其請求確認不同期日召開之會議決議不存在或應予撤銷,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應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0,000+1650,000=3300,000),二者價額相同,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較高者核定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日期: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