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07號原 告 鍾雪玉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春玲等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