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21號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飛鵬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張禎庭律師被 告 陳炯松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退職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