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29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被 告 戴鳳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4元(即原告訴請確認存在之「被告戴鳳蘭對於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以戴鳳蘭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於被告國泰人壽於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收受扣押命令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總計;參見卷第4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