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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38號原 告 周成怡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被 告 林芷萱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撤銷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