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27號原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邱浤綸(下合稱為被告5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7299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所列被告5人之執行費、債權原本、分配金額及分配比率均有所爭執,惟未說明應如何更正分配表,及依原告請求更正原分配表後,被告5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具體之聲明(即具體表明應「如何更正」原分配表,例如:原分配表何筆債權金額應更正為何金額,或何筆債權應剔除),查報關於上開更正原分配表部分應剔除之金額,並自行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合計之價額(即原告所主張被告5人較原分配表所應減少分配之總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之原告名稱有誤,亦應於5日內一併具狀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