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洪誼晉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進成、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游程翔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82,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