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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79號原 告 吳梁竹妹訴訟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被 告 吳康禾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之房地,依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記載,總面積為91平方公尺。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公示資料,與前開房地同巷弄、屋齡、建物型態之房地,於原告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18萬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萬4,375元(計算式:185,000元/平方公尺×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2,104,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裁判日期:20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