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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80號原 告 林忠輝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淑珠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