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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83號原 告 林保川

林李素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蔡靜娟律師被 告 宏有鋁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專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款領取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9,377元【即依原告林保川主張其得領取建築物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勵金共新臺幣(下同)6,653,905元,原告林李素貞主張其得領取建築物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勵金共2,785,472元計算,計算式:6,653,905元+2,785,472元=9,439,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