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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90號原 告 日新技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秀蓁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東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姜子凡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東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