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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06號原 告 溫孟智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被 告 劉開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吉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於吉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前(民國99年11月19日)1股之股東權利存在,而依原告所提吉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記載1股新臺幣(下同)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