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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25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50號原 告 黃博瑋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進木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