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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51號原 告 劉小綺訴訟代理人 張全成律師

石宇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濟安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4萬4,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