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63號原 告 龔佑洋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交付管理費明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交付管理費明細表,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然原告得受利益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