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71號原 告 吳瑞晃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