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76號原 告 郭俊良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7次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提送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決議,核其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人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就訴訟標的可得之利益難以衡量,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