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96號原 告 何柏翰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定其裁判費數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美儒